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回收、拆解和倒賣報廢機動車等違法行為,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和《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愿作報廢處理的比照執行。
二、未經商務部門資質認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
三、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相關部門沒收非法回收拆解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禁止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禁止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五、回收拆解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依法登記,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或者偽造、變造《資質認定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甘州區商務局12312,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張掖市生態環境局甘州分局12369,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110。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